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专业设计分别发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