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监督,未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投诉,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档案的;

(六)分割、垄断、封闭勘察、设计市场或者指定勘察、设计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