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