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勘察、设计前,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