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分包。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以任何形式转手发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