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定期接受所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