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含其成分制成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