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重点林区的报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审批。出售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刊印、播放、制作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广告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