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向农业用地、草原、养殖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在人畜饮用水源、养殖业水域沤制麻类、清洗药械、农药包装及其他能够造成污染的物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