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