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