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并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常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