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并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常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