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