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条有效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