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