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