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江河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
(二)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5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30米;
(四)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五)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300米,左右岸不小于100米;
(六)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5米;
(七)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