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侵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