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排涝水系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禁止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有损城市防洪排涝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