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