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外地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地承揽业务,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