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或保存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