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