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