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科学技术资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