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金融、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健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联动机制,为其境内外上市、挂牌和债券融资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其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