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园区与创新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和市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建立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交流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科学技术资源信息,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一)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普及资源;(三)科学技术人才资源、专业技术服务资源、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