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转化期限实施前款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转化或者无偿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