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省区域优势,与周边国家政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资源共享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项目,支持与周边国家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对周边国家合作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国际标准研究、技术引进推广、创新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科学技术人员培训与交流等。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与境外企业、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产业园区。支持本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购买外国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