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新平台和创新队伍建设,并在资金安排等方面重点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结合国家和本省重点发展领域的需求,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