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应当按照标线、道口指示灯行驶。除领取通行凭证、交费和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及执行紧急公务的人员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安全岛前后各一百米内停车、行走、滞留及上下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