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第二十条有效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逃交、少交、拒交车辆通行费;(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三)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四)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以各种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七)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