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规划以及实施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划定城市绿线,标明绿地种类和性质;

(四)绿化设计方案以植物种植为主,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

(五)城市规划区每五百米半径范围内,应当有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六)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七)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其他指标要求。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