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