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