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建筑需要用热的,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实现分户控制、以表计量。

既有建筑需要用热的,应当逐步改造,实现分户控制、以表计量;用热设施改造时,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所需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