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