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和实际,明确具体管理规范和标准,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明晰管理责任,并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