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