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与标准第二十三条有效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设施以及功能完好;(二)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