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分配、收回、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