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