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