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分配第二十一条有效保障性住房申请每年进行一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个月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现有房源的基本状况、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核方法等事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多级联动审核机制。申请家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