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优先用于农业、兼顾城乡建设需要的原则,编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每幅采煤塌陷地的治理,应当依照批准的规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第六条 对采煤工程设计书中预设的采煤塌陷地,应当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设计书应当有相应的塌陷地治理章节,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在城市规划区内,预设的塌陷区位置和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城市建成区、交通干道、河道和其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下采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安全,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