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