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有:

 (一)责任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

 (二)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 (三)国家资助和地方财政扶持的资金;

 (四)政府出让、出租经治理后的采煤塌陷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 (五)其他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资金。

 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