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有:
(一)责任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
(二)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三)国家资助和地方财政扶持的资金;
(四)政府出让、出租经治理后的采煤塌陷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五)其他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资金。
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