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基站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移动通信基站,不得擅自提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提高发射功率等参数的,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