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物处理、处置以及从事电磁辐射或者进行伴有电磁辐射等活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适用本条例。军用或者涉密的设施、装备的辐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