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并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对未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不予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