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本条例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