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出版、公安、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